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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环罚字[2017]第14号
发表时间:2017-05-27 09:37:5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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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内环罚字[2017]第14号
 
当事人名称:安阳市宏大钛白粉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7782204242L(1-1)
法定代表人:邵法文
地      址:内黄县西环路中段路东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3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排水管网输送生产废水到自建污水处理站。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影像资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3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环罚听告字【2017】第1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听证权。你逾期未到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视为自行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排水管网输送废水;
    2、处肆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黄县平安支行
    户    名:内黄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非税归集
    账    号:10053603244001000110002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黄县人民政府或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滑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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